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,各类建筑以及大型物流仓库的面积越来越大,为满足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,控制防火分区的面积,防火墙是分隔水平防火分区或防止建筑间火灾蔓延的重要分隔构件,合理设置防火墙尤为重要。防火墙的设置,影响结构设计的方案布置,需在初步设计阶段统筹考虑防火墙的位置及结构连接构造。
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、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,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。 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.00h的防火隔墙,门应采用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。
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㎡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,应采用无门、窗、洞口的防火墙、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㎡的区域。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,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、防火隔间、避难走道、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,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.00h的防火隔墙,并应符合相关规范.
除商业服务网点外,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,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.00h且无门、窗、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.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;当为高层建筑时,应采用无门、窗、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 不低于2.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。
燃油或燃气锅炉、油浸变压器、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锅炉房、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.00h的防火隔墙和 1.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。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,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、窗时,应采用 防火门、窗。
附设在建筑内的 消防控制室、灭火设备室、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、变配电室等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.00h的防火隔墙和 1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。设置在丁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00h的防火隔墙和0.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。